[要点提示]
同一种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在判前先后颁布有结论不同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即 2001年10月26日《最高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1年司法解释”)和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立法解释”)。就本案而言,如适用2002年立法解释,则王学礼挪用7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如适用2001年司法解释,则王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按照对“行为人处罚轻于立法解释或不认为犯罪的”司法解释精神适用了2001年司法解释。
[案例索引]
河南省郸城县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刑事判决(2006)郸刑初字第49号(2007年2月6日)
[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学礼,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任郸城县宜路镇财政所副所长,住郸城县宜路镇倪集行政村王庄。
1998年8月25日,被告人王学礼在担任郸城县宜路镇财政所副所长期间,以宜路镇财政所名义,向郸城县财政局申请领回农业特产周转金15万元。此款领回后,被告人未将此款入帐,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挪作他用。其中,1998年8月28日和9月3日,被告人王学礼以个人名义,并以拨单的形式,借给宜路镇张庄行政村村民张理勋(已死亡)5万元,借给宜路镇机械厂(属集体企业)7万元;同年9月5日、10月5日,被告人又私自借给其胞弟王学勤1万元,宜路镇岳庄行政村董楼村村民董自臣1.5万元。余款5千元,被告人自己花掉。案发后,被告人外逃。2006年3月22日被抓获归案。在侦查环节,追回赃款4千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庭退赃款3千元。
[审判]
2006年6月15日和6月29日,郸城县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并向上级法院进行了请示。认为,被告人王学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情节严重。指控挪用给宜路镇机械厂厂长王伦德的7万元公款,系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根据2001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此笔指控应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被告人王学礼有期徒刑六年,并追缴所退赃款。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评析]
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王学礼挪用公款给张理勋、董自臣、王学勤及自己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没啥争议,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礼借给王伦德的7万元公款是否认定,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2002年立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是下位法,立法解释是上位法,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立法解释。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2001年司法解释。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和适用发案、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时的法中选择对行为人最有利的法,在此六个时间段之外的法不予适用。就本案而言,首先,涉及到的法有一是其行为时的2001年司法解释。二是在其行为后与发案之间的2001年司法解释。三是2002年立法解释都只涉及到定罪而未涉及到量刑,不需要在适用上权衡孰重孰轻,所以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
(一)司法解释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解释,在时间效力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二条的授权是最高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作出司法解释的依据。另外,《“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授权的解释,但在时间效力上,一直没有被明确化,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决议》第一条和第二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进行了授权,并且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但是对于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一直没有明确,这已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意见不统一。而司法解释具有适时性。立法解释不可能预见到适用法律过程中出现的所有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解释是为适应形势而在立法的基础上的进步和发展。二是司法解释具有可操作性。刑法条文是共性的、原则性的、技术性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针对不同的个案适用法条时,难免会有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司法解释,必然是对刑法条文内涵的深化与外延的充实,以更具有操作性。2001年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三是如果司法解释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
(三)在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冲突时,如何适用解释,也应分二种情况处理。
一是如果先有立法解释而后有司法解释,则司法解释无效或其冲突部分无效,这是无庸置疑的。
二是如果先有司法解释而后有立法解释,则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为一是由于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都是有权解释,那种认为司法解释不是对刑法条文本义的解释,只有立法解释才是对刑法条文本义的解释的意见实质上已误入了“白马非马”的诡辩歧途。二是虽然司法解释是下位法,立法解释是上位法,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在先,当时司法解释的上位法是刑法,只要司法解释不与刑法冲突,就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三是立法解释之所以与已经作出的司法解释相冲突,是由于出现了《决议》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况而对司法解释的改变。2001年司法解释和2002年立法解释的制订背景作出分析。2001年司法解释为“只有挪用公款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公司或私营合伙企业的,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作出了2002年立法解释,虽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最高权威的解释。然一旦以立法解释的效力当然溯及刑法施行之日,否定已有司法解释在其时间效力期间内的法律效力,就会带来两个严重的后果。其一是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如果与立法解释矛盾,就都是适用法律错误,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其二是在司法解释有效期间内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果根据立法解释认为是犯罪时,就应当被重新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必然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
(四)在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和发案、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时有效的法之间选择对行为人最有利的法,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大势所趋。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亦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由于在以上六个阶段都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评价,因此都应充分必要地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旧法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溯及力,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才适用新法。2001年12月17日公布实施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在刑事法律解释范畴内的具体运用。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实质。上述案例中适用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应适用有关司法解释即2001年司法解释。被告人王学礼挪用给宜路机械厂7万元公款,应构不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