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实践中,投资人因各自原因选择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股权代持是一种大家熟知的投资人直接持股的变通手段,股权代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投资者作出更合适的出资安排,是一种灵活而又隐蔽的持股方式,但代持股却又面临着系列问题。
关键词 民事股权转让代持股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就代为持股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持有原告在某有限公司中30%的股权。代持股权的投资款完全由原告提供,由代特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全部归原告所有。在代持期限内,原告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被告需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若因被告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被告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后要求被告将其代持的股权转移至原告名下,被告不予配合。另查明经本院被告公司实为某公司的控股股东。
裁判结果
郭城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公司办理将被告公司在某有插入限公司所持的占该公司总股本30%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公司持有。
典型意义
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其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郸城县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结合审判实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股权代持作为一种代替性交易安排,其主要功能是实现当事人的商业目的,隔离法律风险。股权代持是目前公司治理和合同就纷纷中常见的类型。本案中,原被告对案件基本事实并无争议,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作为受托方在原告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配合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被告公司作为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程序配合原告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切实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