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工作的职能,但解决企业的经营困难,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就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各方当事人司法需求,延伸审判职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兼顾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
关键词 民事 股权转让 调解 分期支付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系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占股10%。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价700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逾期未支付款项,2021年7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每月支付利息8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自愿支付原告王某股权转让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支付款项数额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上述款项被告李某自愿自2022年5月起每月1日支付30000元,直至款项偿还完毕止;
二、如被告李某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如期足额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王某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三、被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工作的职能,但解决企业的经营困难,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就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各方当事人司法需求,延伸审判职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兼顾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本案中,原、被告对案件基本事实并无争议,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径行判决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以保护原告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此判决最终可能导致相应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鉴于此种情况,法院积极回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被告愿意分期支付款项的需求,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调解意见一方面维护了原告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收益,另一方面切实解决了被告经营企业困难,兼顾了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