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郸城县城郊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农用三轮车将一辆自行车撞倒后逃逸,自行车乘坐者巴妞(时年10岁)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郸城县交警大队经过调查,最终找到肇事车辆,锁定车主普某某。普某某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在广东打工,车辆寄存在岳父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承认使用该车,但拒绝交代肇事司机。
郸城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普某某赔偿原告巴某某(巴妞之父)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十六万三千余元,赵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款在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接到判决后的普某某、赵某某长期逃避,原告巴某某四处反映,造成信访隐患。鉴于此种情况,郸城法院将此案交付办案经验丰富的马力、陈凯等人。马力、陈凯等人承办该案后,多方走访被告亲友邻居,最终排查到普某某藏身之处,并将其抓获。对其做出拘留15日,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被拘留期间,普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此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