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居民王某申接到法院判决后,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视法律判决如儿戏,经承办法官多次劝说,仍执迷不悟。最终,郸城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王某申被拘留后,幡然醒悟,承认错误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此案告结。
案情还要回溯到2014年10月29日,郸城县居民王某申、王某义、王某根三人将自家老坟两座迁到同村居民王某先(女)宅基地上。王某先发现后,与王某申等三人进行协商,三人拒绝将老坟从王某先宅基地上迁出。王某先向郸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申等三人停止侵权,迁出老坟,赔偿损失。
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先作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王某申等三人未经原告同意,将自家老坟两座迁到原告宅基地上,其行为已够成侵权,依法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郸城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王某申等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 将自家老坟两座从王某先宅基地上迁出。
王某申等三人接到法院判决后,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承办法官多次劝说,三人置若罔闻。原告王某先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申等三人进行强制执行。郸城法院执行局经过研判,认为法院判决下达后,王某申三人长时间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王某先的合法权益受到持续侵害,承办法官多次劝说无效。因此决定,对王某申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王某申被拘留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法律判决得以落实,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该案也为其他老赖敲响警钟:主动履责是责任,拒执必将尝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