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阳县黄集乡居民王某生来到郸城法院执行局综合科办公室,将写有“尽职尽责 办案有方”八个鎏金字的锦旗交到综合科科长王博全和执行员李志永手中,不住地感谢道:“多亏了郸城法院执行局的同志,让我家这么快就拿到了执行款。”
该案还要回溯到2015年农历正月,淮阳县黄集乡男子王某振(王某生之子)经人介绍与郸城县李楼乡女子刘某娇相识并订婚。2016年5月26日,王某振与刘某娇按照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1月9日,刘某娇生育一名女孩。孩子的诞生,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任何喜悦,相反,矛盾由此产生。王某振及家人对女孩的身份产生怀疑,满腹疑惑之下,王某振带着孩子在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支持被鉴定男子王某振是被鉴定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刘某娇在与王某振同居之前就已经怀孕。得知鉴定结果的王某振及家人大为恼火,认为刘某娇欺骗了自家,双方争执不下,王某振一纸诉状,将刘某娇及其父母诉至郸城法院。
王某振向郸城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娇立即返还原告彩礼、钻戒一枚、压岁钱、买肉款共计40600元;精神损失费、小孩抚养费、奶粉费共计28000元。郸城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一审判决后,王某振及刘某娇不服判决,向周口市中级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提起上诉。周口市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郸城法院的民事判决,将刘某娇向王某振支付的精神损失费调整为10000元,加上应返还彩礼及其他款项,刘某娇及父母应向王某振支付34000元。
周口市中院判决下达后,王某振及家人及时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刘某娇及父母却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百般逃避。无奈之下,王某振向郸城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郸城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王博全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决定采取先做思想工作的策略,积极联系刘某娇及其父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同时明确告知刘某娇等人,如果继续一意孤行,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等待他们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王博全等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之下,远在青海的刘某娇的父亲刘某兵赶到郸城法院,主动全额缴纳了执行款。领到执行款的王某生专程赶到郸城法院,向执行局综合科科长王博全等人奉送锦旗,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