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郸城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告主动偿还债务,原告对被告表达谅解,双方握手言和,此案顺利告结。
李某峰与翁某庄两人为生意伙伴,长期合作,关系融洽。翁某庄从李某峰处以赊账方式进货,货款59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因经营出现困难,翁某庄未能及时偿还货款。双方在货款讨要过程中,因为沟通不当,产生矛盾,李某峰遂将翁某庄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峰自愿放弃16000元,翁某庄需偿还35000元(其中翁某庄前期已偿还8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
由于翁某庄未能按时偿还欠款,李某峰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承办法官王博全受理此案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到两人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翁某庄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也并非无故耍赖,确因经营困难,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鉴于此,王博全决定采取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方式,争取双方达成谅解,在顺利执结此案的同时,也使双方能够和好如初,延续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