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男子拒不履行法院民事调解书规定义务,郸城法院执行局对该案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男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此案顺利执行结束。
郸城县居民王某艳(女)与闫某辉于2015年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双方矛盾不断,甚至发展到打架的地步。时间一久,双方矛盾愈演愈烈,不可调和。最终,王某艳向郸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闫某辉离婚,并提出争取女儿抚养权、返还婚前嫁妆等要求。
郸城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王某艳与闫某辉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艳与被告闫某辉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王某艳抚养,被告闫某辉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闫某辉把在其家中原告王某艳的嫁妆退还给原告,在调解生效后五日内交接完毕。
四、从此两清,别无纠缠。
调解协议书书生效后,闫某辉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返还原告王某艳婚前嫁妆,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闫某辉没有能够履行法律义务。鉴于此种情况,郸城法院执行局决定对闫某辉采取执行措施,向闫某辉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执行员展新前往闫某辉家中劝说闫某辉尽早履行法律义务,返还王某艳婚前嫁妆,并告知拒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展新依法据理的劝说下,闫某辉幡然醒悟,主动返还前妻王某艳的婚前嫁妆,此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