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法[2016]56号
法院内部交流轮岗办法
第一条被告干警内部交流轮岗,是改革和完善我院干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才习其用,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地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审判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交流轮岗的对象原则上为男不满于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连续在一个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干警。但中层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条审判员执行员原则上在审判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非审判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但其他工作人员取得法官资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安排到非审判岗位。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在审判执行岗位的审判员、执行员因违反审判责任、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执行岗位。
第六条交流轮岗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30%左右。
第七条交流轮岗对象由政治部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对象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